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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北方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关于收费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4-01-17编辑:本站编辑访问次数:29464

为保证教学的正常开展,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收取学费。学生应按时向学校或函授站交纳。

一.学费

1、学生每学年必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办理学费交纳和注册手续。

2、学费交纳的规定期限:新生在入学报到持录取通知书,到指定地点(河北省内农业银行)交纳当年度学费,在校生在每新学年开学第一周交纳当年度学费,学校代码:8027。

3、处罚:新生超过报到期限一周(无故不请假)未交纳学费者取消入学资格。老生超过期限拖欠学费者,每延迟一个月(累计计算),按学费的5%交纳滞纳金。严重拖欠者取消学籍或按自动退学论。

二.教材费

新生入学时,根据学院教材科书费管理规定收取标准统一收费。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凡遇中途退学者依照《学生学籍管理暂行条例》处理,对其已缴纳的学费不予退还,特殊情况(灾害、贫困、严重疾病、服兵役)需提供可靠的证明,经院长比准酌情部分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