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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北方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4-01-17编辑:本站编辑访问次数:31275

河北北方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课程考核管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考核制度和工作程序,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考核结果的合理性、客观性,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课程考核工作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督促学生主动将理论学习与工作实际相结合,提高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  根据成人教育的特点和课程要求,本着培养具有实用型、复合型人才的目标,在建立起严格、规范的考核标准的前提下,应采用灵活多样的考核方式。

第四条  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教学管理部门和各教学管理单位都要重视考核工作,切实提高考核管理水平。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五条  成人教育学生的课程考核,在主管院领导的领导下,由成人教育学院主管院长统一负责,成人教育学院宏观协调,与各教学单位一并具体组织实施。

(一) 成人教育学院统筹安排函授、业余、脱产生的考核工作计划,对考核的各个环节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 各教学单位应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各个环节的组织管理,保障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按成人教育学院要求,将课程名称、考试时间、考试地点、考场人数和监考人员的安排,报成人教育学院审核和备案。

第七条  为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成人教育学院、各教学单位应当组织其成员进行考场巡视。其巡视人员的职责如下:

(一)试卷、草稿纸等是否准备齐全,有无差错;

(二)主、监考教师是否按时到岗并且认真负责,有无失职

行为;发现有关失职行为,应当提出批评并令其认真改正;

(三)考场安排是否合理,考场清理是否彻底,卫生是否整洁;

(四)学生是否对号入座,证件(学员证,身份证)是否齐全,有无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有无作弊现象;

(五)对巡视情况及时汇报,需要处理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考务工作是做好考试工作的基础,学生考试、缓补考等,由成人教育学院主管部门、各教学单位负责并组织实施。

考务工作的基本内容:

(一) 负责考试时间安排及考场安排;

(二) 负责试题的收集、打印、校对、印刷及试卷装订、分

封、保密等组织工作;

(三) 负责考试各种用品的准备及发放工作;

(四) 负责考场的临时协调和监考人员的抽调工作;

(五) 负责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六) 负责考试的通报、报道工作;

(七) 负责成绩的收集、整理、备案和公布;

(八) 负责考试的总结工作。

第三章  考核实施

第九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都要进行考核。凡成人教育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

第十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查的课程在制定教学计划时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需变动,应报成人教育学院批准。

第十一条  各门课程都应进行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平时考核可采取平时测验、作业、实验、读书报告,调查报告、学术论文等形式。期末考核原则上应采取考试方式,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可依据学生在完成与课程相关的实际工作中的表现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  命题应以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规定内容为依据,考核学生对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理解与掌握程度,着重检查学生理论与工作实际相结合及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注重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启发和引导。

第十三条  命题应覆盖各门课程的主要内容,反映各门课程的基本要求,试题分布要合理,难易要适度,份量要适当.试题表达要清楚、完整、准确、简明、规范。

第十四条  部分公共课及各专业主干课程统一由学院建立题库;其他课程由教学单位组织命题,应准备三套试题,并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第四章  考核纪律

第十五条  监考教师应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检查考生证件,安排考生就座,清理考场。

第十六条  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核纪律,保持良好的考场秩序。

第十七条  监考教师应及时发现考生违纪行为,对考试作弊者,应立即中止其考核,收回其试卷,保留作弊证据,令其离开考场,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中作如实记录。

第十八条  考核结束,监考教师清点试卷份数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监考教师应立即将试卷按要求装订密封后,交回教学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考生按指定时间凭学生证进入规定考场,按要求就座,开考三十分钟后不准入场,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方允许交卷出场。

第二十条  闭卷考试时,只可以携带没有文字存储、传输功能的文具进入考场,其他物品不得带入。

第二十一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按时交卷。考场内不准说话,关闭手机,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违反考试纪律行为: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未在规定的考场、座位、时间参加考试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窥探、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四)在考场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作弊行为:

(一)由他人代替考核或替他人参加考核的;

(二)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取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

(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与考核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试题答案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六)阅卷教师认定答卷答案雷同的;

(七)其他情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况经监考人员认定属作弊行为的。

第五章  违纪及作弊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有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依据本院成人教育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考生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试卷记“0”分,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考生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作弊行为的,试卷记“0”分,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于考试中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要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对违纪和作弊行为处理结果要在全院予以通报,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有异议,应当根据《河北北方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