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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北方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4-01-17编辑:本站编辑访问次数:28989

河北北方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北北方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纪处理有异议或不服的,而依本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机构提出的申诉请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

(一)申诉委员会设委员九至十一人(单数),由主管相关工作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含法学教师)、学生代表组成。学校监察室负责办理学生申诉事项。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与学生申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申诉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超过申诉期的,学校不再受理。学生在校内申诉同一事件以一次为限。

第六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递交“学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学号、姓名、性别、专业、班级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七条  书写“学生申诉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书写,经本人确认后生效。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告知申诉人。同时将“学生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诉单位。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三)不予受理,书写不受理通知单,详述不受理理由,同时告知申诉人。

第九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自接到申诉申请书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同时将处理决定通知申诉人。

第四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或者公开审理的方式处理申诉。

(一)采取书面审理方式的,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二)采取公开审理方式的,应当按照第五章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错误或处理不当的,由学校或学校相关部门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以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本人拒不签收或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公告栏和校园网上公告,公告5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  申诉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在接到当事人撤诉申请后,通知申诉委员会终止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含不受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不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公开审理

第十六条  对退学处理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复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可以申请公开审理。

第十七条  公开审理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公开审理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公开审理的延期、中止或终结;

(三)询问公开审理参加人;

(四)接受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公开审理秩序,对违反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公开审理结束后,主持制作审理报告。

第十八条  公开审理主持人在审理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十九条  参加公开审理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按时到场,遵守审理秩序,如实回答审理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条  公开审理开始前,审理记录员应当查明公开审理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公开审理纪律。

第二十一条  公开审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公开审理开始,宣布案由;

(二)做出原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证据材料。

(四)经主持人允许,公开审理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询,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有关规定,做出审理结果;

七)主持人宣布公开审理结束。

第二十二条  公开审理记录员应当将公开审理的全部过程和内容进行记录在案,并由公开审理主持人、记录员和当事人当场签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