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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北方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12-11编辑:本站编辑访问次数:403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河北北方学院关于本科毕业生实行学士学位制的暂行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河北北方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领导机构,下设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副院长、学籍科、教学科、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及学生辅导员组成,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的初审工作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章 授予对象与授予条件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学士学位授予对象是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参加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相关专业课程学习,通过考试后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凡符合本细则中的学位授予条件者,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证书上注明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准予毕业并获得毕业证书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课程成绩要求: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专业主干课成绩平均在65分以上(含65分),补考课程不得超过三门(含三门,缓考除外)。

2、外语成绩要求:学位申请者在籍学习期间参加全国自学考试英语(二)、日语(二)、俄语(二)成绩在60分及其以上(不含免考);

3、毕业论文通过且成绩达到65分及以上。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

2、违反校规校纪,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3、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者;

4、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5、其它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学士学位终审一个月前,根据本细则的相关条款向学生和校外教学点公布学士学位的申请条件、申请流程、材料要求等方面的信息。

第七条  凡拟申请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校外教学点学生须通过教学点)提交书面或电子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  分委员会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并由继续教育学院颁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证书”,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学校原则上每年进行1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申请者应按规定日期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逾期不予受理。对于当年不符合条件、没有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对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可以向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由继续教育学院进行调查核实,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处理意见经学校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二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如发现有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本细则从修订之日起执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河北北方学院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