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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北方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教学站(点)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4-02-24编辑:本站编辑访问次数:25470

教学辅导站(以下简称教学站(点))是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对学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行政管理的基层机构,直接关系到教学质量和成人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了加强教学站(点)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结合我校函授教育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教学站(点)的建立

第一条  申请建立教学站(点)应由建站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书。由建站单位填写河北省普通高校教学站(点)申报表,经我校和申报单位所在市教育局盖章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二条  教学站(点)一般建立在大、中专院校和省属系统教育培训中心。

第三条  建立教学站(点)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区域内有充足的生源,能保证连续或隔年招生每专业不少于30人。

2、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3、有条件就地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

4、有条件提供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

5、能提供教学站(点)经费。

6、能按联合办学协议严格履行职责。

7、按规定接受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审核。

第四条  教学站(点)的名称由我校与申请建站单位协商确定。

第五条  教学站(点)行政上接受建站单位的领导,业务上接受我校领导。

第六条  教学站(点)不准设分站,不准以教学站(点)的名义独立办学。

二、教学站(点)的人员配备

第七条  教学站(点)人员,由设站单位负责选聘。选聘人员应热爱成人教育事业,思想作风正派,熟悉函授教学业务,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第八条  教学站(点)配备站长一人,由建站单位负责成人教育工作的主管领导(校长、主任)担任;副站长、管理人员各一人;班主任若干人。

第九条  教学站(点)应配备专兼职辅导教师若干人。教学站(点)专兼职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教师资格并且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一定教学经验和管理能力。

辅导教师由教学站(点)负责推荐,经我校审核同意后,正式聘任。

第十条  教学站(点)人员配备及变动情况,设站单位应及时报我校成人教育厅学院有关部门。

三、教学站(点)的经费

第十一条  教学站(点)的经费由设站单位筹集提供,主要来源是按建站双方商定的比例从学费中提取。学费按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擅立名目向学生加收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函授生的学费,教学站(点)按协议中的分成比例,依据学生注册人数,于每年5月30日前划转我校指定的资金账号(注明年级、人数)。

第十三条  教学站(点)的经费要分别立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人管理,站长审批。

第十四条  教学站(点)经费开支范围:

1、招生宣传费。

2、教学站(点)的公务费(包括邮寄费、通信费、差旅费、办公费)。

3、聘请面授教师的讲课酬金及考务费、食宿费、差旅费等。

4、图书、报刊及其他专业资料费。

5、教学站(点)工作人员的津贴费。

6、优秀函授生的奖励费。

7、与面授教育有关的其他费用。

四、教学站(点)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每年5月底前将次年招生意向(办学形式、学历层次、招生计划)以书面形式报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

第十六条  积极组织生源,落实各年度的招生计划。

1、负责向本地区有关单位和考生做好招生宣传工作。招生宣传必须依法进行,广告内容要实事求是,真实可信,不得弄虚作假。宣传广告拟定后报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查批准后方可刊登和张贴。

2、配合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考生报名组织工作(公布录取分数线以后)摸清本地区上线考生的数量或列出名单,为录取工作做好准备。

第十七条  认真做好有关学籍管理工作。

1、新生到校后,按其所学专业、工作单位或居住区域,编排教学班和自学小组,成立班委会,指定班长、组长。

2、新生报到后,认真编印各班学生花名册(内容包括:学号、姓名、邮政编码等),按我校规定的时间到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科办理注册手续,对未登记注册的学生,学校一律视为自动退学。

3、发放新生学生证(学生证编号由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提供),学生毕业、转学、退学时负责收回。

4、建立新生《学籍表》(一式两份,一份教学站(点)留存,一份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科)。

5、新生报到后,要安排一定的时间,进行入学教育,内容包括专业教育和学籍管理等规章制度的教育。

6、及时办理学生报到、收费、注册手续。对于两学期无故不到、不交学费注册的学生,要查明原因,及时报继续教育学院办理退学手续,并通知本人;同时将各专业《学生注册交费情况明细表》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科(明细表的内容包括:学号、姓名、本学期(年)注册日期和交费项目及金额)。

7、严格控制学生的学籍变动,确需办理休学、转学、退学的学生,按《河北北方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办理。

8、按《河北北方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的规定,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

9、办理学生毕业的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做好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保证教学质量。

1、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制定本站教学工作(教学三表、面授课程表)。

2、及时发放教学资料,保证函授学生的正常学习。

3、面授和考试期间,实行考勤制度,记录学生的出勤情况。

4、面授期间,应派人深入课堂听课,了解教师授课情况,对于讲课效果不好、学生反映强烈的教师,应提出限期改进意见或向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科提出解聘建议。

5、征求学生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教学组织管理各方面的意见,并及时向继续教育学院相关部门反映。

6、认真做好学生考试(补考)资格的审查工作,办理符合免修条件学生免修课程的有关手续。

7、组织安排好考场及其他考务工作(具体事项按《河北北方学院教学站(点)教学过程管理办法》办理)。

8、每次集中面授结束后,汇总面授情况,报送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科。

第十九条 做好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1、负责提供面授辅导和考试所需场所及必要的教学设备。

2、负责辅导教师的食宿安排。

3、负责安排函授学生面授和考试期间的食宿。

4、教学站(点)要同函授学生所在单位经常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面授期间适当组织学生开展课余文体活动。

5、做好教学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做好检查、总结、评估工作。

1、健全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

2、每学年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3、接受我校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五、我校对教学站(点)的工作责任

第二十一条  我校对教学站(点)工作所负主要责任:

1、组织教学站(点)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学习国家有关成人高等教育方针、政策和成人高等教育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2、制定教学站(点)的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对教学站(点)的教学环节和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指导教学站(点)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

4、派遣主讲教师,聘任或派遣辅导教师。

5、每学年对教学站(点)的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或评估,表彰工作优异的教学站(点)和工作人员,对管理混乱、存在问题较多的教学站(点)会同设站单位进行整顿。

6、定期召开函授工作会议,安排工作,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设站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设站单位的主要职责:

1、搞好教学站(点)建设,提供为履行函授教育职责所需要的必备条件,认真履行合作办学协议。

2、搞好教学站(点)人员的配置和管理。

3、做好教学站(点)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4、定期研究和监督、检查教学站(点)的工作。

5、做好教学站(点)年审工作。

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  违纪违约处罚办法。教学站(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我校有权做出暂停招生、通报批评、限期整顿或撤消该教学站(点)的处罚。

1、不履行教学站(点)职责和建站协议的;

2、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

3、以教学站(点)名义独立办学,或超出教学站(点)职责和建站协议进行其它活动的;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的。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