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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北方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4-01-17编辑:本站编辑访问次数:25555

河北北方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保障学生有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河北北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学生。

第三条 受处分者,取消当年参加各级各类评优、评奖资格,在职学生通知所在单位。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以一年为限,由学生所在教学管理单位负责察看,察看期间无违纪行为者,按期解除察看;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学生工作部门、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学院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错误事实,确有悔改表现者;

(二)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者;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违纪,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认错态度好者;

(四)其它可以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加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违纪事实、隐瞒重要情节或者伪造情节者;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三)纠集、伙同校外人员参与违纪者;

(四)多次或同时有多项违纪行为者;

(五)违纪事件的组织、策划和主要实施者;

(六)其它应予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通过处分达到教育本人和大多数学生的目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参与非法团体和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参与非法游行示威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涉外活动中,做出有损国格、人格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组织、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不听劝阻、执迷不悟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肇事、策划、打架、参与、伪证、提供凶器者,酌情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即因言行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先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打群架为首、招引校外人员打架、到校外参与打架并造成后果者,均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参与者以"劝架"、"说理"等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伪证者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打架并作伪证者加重一级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学校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勒索或威胁,加重一级处分。胁从者,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凡肇事、打架斗殴者,要承担受害者医疗费、医药费等。

第十二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而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学院给予相应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偷窃、诈骗国家或个人财物未受司法机关处理者,除追回脏款、脏物外,酌情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在50元(含,下同)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价值在100元以上、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价值在2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价值在3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男女同学在公共场所交往行为不得体,经教育不改或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调戏侮辱异性或进行其它流氓、性骚扰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发表或散布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本校规定,影响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组织、个人合法权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在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故意摔砸酒瓶等物品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涂改成绩和涂改有关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或冒领他人汇款、包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章用电、用火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校用电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因违章用电、用火引起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未经学院有关部门同意,擅自举办募捐者,以及收取活动经费或者协会会费归为已有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如数退还者,可酌情从轻处分;不退还或退还不全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成绩评定、评奖、就业、处分等原因,对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程序

第二十六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办学单位、成教学院学生工作部门、教学管理部门查证,提出处理意见,成教学院院长批准。给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成教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办学单位、成教学院学生工作部门、教学管理部门查证,成教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校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办公会研究并做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情况下或调查中遇有困难时,可以提请保卫部门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成人教育学院学生工作部门、教学管理部门,由成教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处分学生应当做到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应具备的材料包括:本人陈述、旁证材料,处理意见、综合报告、处分决定及本人对处分的意见。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处分决定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应当做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目、籍贯、学号、年级、专业等),处分及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二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应当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如无法送达本人的,应在校内公告栏和校园网上发布公告,自公布之日起七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接到处分决定后,立即办理离校手续 。凡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学院可采取强制措施,限其离校。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河北北方学院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